30
2020
08

财税权威回复,三流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到底如何理解?

一直困扰很多企业法人的问题:


“三流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到底如何理解?


付款方与购货方不一致,取得的进项到底能否抵扣?

追溯原因,要从政府早期下发的文件说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误读情况


1、“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一致,购买方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 付款方与购买方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事实上,192号规定中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收款方。因而,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


具体案例:

某分公司要购进商品,取得一张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资金问题,由总公司来统一付款。


请问:

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一:
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很多人一直误以为,三流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具体案例:
公司业务员出差取得一份开具给所在公司的住宿费的专用发票6360元,但是付款的时候是业务员来通过个人卡刷卡支付。

请问:
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
上方《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另外还另一个案例可以加强对它的理解:

具体案例:
建筑集团企业乙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后建筑集团企业乙授权旗下的子公司丙进行施工建设,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款项也结算到丙公司对公账户。

截止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已经取得了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亿元,税额5400万元。

请问:
三流中合同流跟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5400万元的增值税甲方能否允许抵扣?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 上一篇下一篇 »